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202604220200TXJC002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6年 05 月1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3-4376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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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 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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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莲(被继承人)、严*洪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大足区龙岗街道翠溪路139号*幢2*-* |
渝(2017)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44**74号 |
严*洪、严* |
登记机构: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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