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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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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规资函[2026]44号B 关于政协第六届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0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2026-06-23

杨光鱼委员、周俊秀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恒昌路二期路段“肠梗阻”问题的提案》(第230号提案)收悉。衷心感谢们对我区城市发展、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度关注及提出的宝贵建议。们的建议立足实际、分析透彻,精准切中恒昌路二期工程建设受阻的关键症结。区政府高度重视,明确由我局主办,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司法局、崇义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协办。现结合当前工作推进情况,答复如下。

一、恒昌路工程基本情况

提案中提及的恒昌路,由区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批准立项同意修建,该路段位于涪陵区崇义街道,其中,恒昌路“肠梗阻”路段位于现恒昌路29号,该路段修建需占用重庆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1576.6平方米国有土地。

茂发公司于2005年通过修建原重庆市涪陵区塑料二厂职工集资住宅楼B幢工程项目等价配置土地情形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我局于2016年起启动该宗国有土地收回工作,因茂发公司对我局出具的收回决定及收回补偿价格不服,未能完成该宗土地实质的性收回,导致恒昌路形成“肠梗阻”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推进情况

2016年恒昌路动工建设开始,我局按照程序启动了该宗地土地收回工作,于2018年出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茂发公司就其收回决定中补偿价格不服采取司法诉讼,法院判定收回土地过程中使用的价格《咨询报告》超出有效使用期,属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了收回决定。

我局按照程序再次启动收回工作,2024年再次出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茂发公司仍对收回决定中的补偿价格不服。2025年4月,经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茂发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属于以工程项目等价配置土地等情形取得土地,其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应以审计部门对茂发公司修建的原塑料二厂职工集资住宅楼工程审计决算报告审定的金额为准。

我局随即按程序对其土地取得成本费用进行审计,但因茂发公司无法提供审计所需材料,致使审计无果。经征求法院意见后,采取评估该宗收回土地等价配置工程的建设成本,作为该宗地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在充分征求了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审计局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建议意见后,已形成正式土地取得成本的评估报告。现正由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该宗地补偿价格予以评估。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因受政策影响,城市道路属于禁止建设类项目,从贵博江上明珠一侧建设高架桥的方式扩宽道路的思路不具备实施的可能性,从用地环境、经济成本和实用性来说,按照原道路整体设计方案,收回茂发公司国有土地更为合理。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有土地收回程序,完善后续土地收回工作。

此答复函已经李念军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答复函回执单上,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任小兰

联系电话:15213682028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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