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拟解除渝地(2021)(涪陵)第09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告知书》送达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伟光汇通摩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涪陵区江北街道北山坪村三组,宗地编号为FL2020-05-37号地块55773平方米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权。2021年5月11日,与我局签订渝地(2021)(涪陵)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为13390万元,你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让价款。
经核实,你公司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出让价款,仅将6695万元保证金转为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经多次催缴,你公司至今未支付其余出让价款6695万元。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我单位于2025年3月12日对你司出具《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拟解除渝地(2021)(涪陵)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拟作如下处理:解除与你司签订的渝地(2021)(涪陵)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追究你司的违约责任(包括并不限于定金不退、追收违约金和利息)。
因我局已采取直接送达、现场公告、邮寄、电子送达等方式向你司送达《告知书》,但你司未签收。现通过公告方式再次送达。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单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领取《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拟解除渝地(2021)(涪陵)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司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任老师,联系电话:023-72279307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拟解除渝地(2021)(涪陵)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