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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日期:2023-11-05

重庆市合川区不动产登记
办事指南快速导航

一、申请材料清单


登记类别

序号

业务细类

一窗办理,即办即取”事项

申请材料

转移登记

1

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

其它高频登记事项

首次登记

2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

居住权登记

转移登记

5

国有土地上房屋赠与

6

离婚析产

7

房屋继承(持有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8

房屋继承(未持有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变更登记

9

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

10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

11

遗失补证

抵押权登记

12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13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14

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申请材料说明

一、申请事项材料清单

1、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一窗办理,即办即取“)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申办转移登记及税收、交易事项。

➢申请主体:买卖双方

➢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或由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事项打印并经申请人现场签章确认);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由受理人员根据买卖双方申报信息打印合同由申请人现场签章确人);

4)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存量住房信息采集表(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6)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成本扣除及税收减免资料(详情请查询税务网站)。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60分钟)。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买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税收标准:详情请查询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链接: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zcwj/mdzc/index_2.html

备注: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财税【201945号)。所有涉税的存量房转移登记业务(划拨土地除外)可以费税同缴。

2、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适用: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红线图(原件);

4)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完税凭证(验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550/件;渝价〔2016242号。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原件);

4)房地产调查报告(原件);

5)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坐落材料(原件);

6)属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属联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原件);

7)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渝府办发[2020]112号。

备注: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财税【201945号)


4、 居住权首次登记

➢适用:对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用途登记为“住宅”的房屋,可依法设定居住权。

➢申请主体:以居住权合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产权人和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申请;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由遗嘱载明的居住权人申请;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由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申请。(注:自然人可作为居住权人依法申请居住权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居住权人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

1)以居住权合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共同申请。

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单方申请。居住权登记可以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不能一并办理的,可以先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在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但申请居住权登记前,产权人或继承人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

温馨提示:已办理查封登记(含行政限制,征收冻结等)、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等情况的房屋不得办理居住 权登记,但经抵押登记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嘱托单位同意的除外;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财税〔201679号。


5、 国有土地上房屋赠与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赠与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赠与双方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赠与文书(原件);

4)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受让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备注: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财税【201945号)。所有涉税的存量房转移登记业务(划拨土地除外)可以费税同缴。


6、 离婚析产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离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离婚双方。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材料及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

4)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备注: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财税【201945号)


7、 房屋继承(持有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适用:涉及不动产因继承,持有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

➢申请主体:继承不动产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继承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4)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得房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备注: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财税【201945号)


8、房屋继承(未持有继承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

➢适用:涉及不动产因继承,未持有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

➢申请主体: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重庆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

5)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6)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原件).

7)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

②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

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④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受理登记前,由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承诺时限: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应先就拟登记事项公告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登记机构受理前核验材料和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得房方:不动产登记费—80/件(住宅),550/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备注: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财税【201945号)


9、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

➢适用: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

➢申请主体:权利人;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证明身份信息变更的材料,或对变更事实的具结承诺(原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上级机关同意更名的批文,或机构编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准的变更材料(原件);

4)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


10、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

➢适用: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因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换发。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证;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


11、遗失补证

➢适用: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遗失的,可申请办理遗失补证。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遗失声明(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证;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


12、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适用: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温馨提示: ①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本手抵押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②主债权合同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件,非住宅550/件;渝价〔2016242号。

备注: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财税【201945号)


13、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适用: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4)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原件);

温馨提示: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件,非住宅550/件;渝价〔2016242号。

备注: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财税【201945号)


14、抵押权注销登记

➢适用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原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承诺时限:受理之时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二、申请材料说明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对变更事项的具结承诺。

(二)代理关系材料

1、受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受托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3)受托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2、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公证、认证与转递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证文书应当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外文文本应附汉字译本。(若申请人提供的缔约国往我国的公文书已附有出具国主管部门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公文书的领事认证。对无附加证明书的公文书,申请人仍需提供该公文书的领事认证。

(四)下列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1)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2)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3)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4)死亡证明,用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对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事项的材料,可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

(五)其他

1、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是以委托人名义接受询问。

2、申请人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调查、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3、申请表格及授权委托书、遗失声明等申请文书可现场领取,也可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下载(http://ghzrzyj.cq.gov.cn)。

4、特别说明:条件成熟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交,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将逐步向社会公布取消。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docx

抵押物清单.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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