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2025-0020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4 |
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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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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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北林罚决字〔2025〕第003号 |
莫*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小灵猫”案 |
莫* |
莫*于2023年4月,在禁猎区域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金鸡背附近竹林,利用禁捕工具猎兽夹捕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小灵猫”一只,将其宰杀后存放冰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的通知》(渝林规范〔2024〕5号)第9条、《关于重庆市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的通知》(渝环〔2022〕110号)第八条的规定 |
处猎获物价值2倍罚款,计处罚人民币12000元×2倍=24000元 |
2025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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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北林罚决字〔2025〕第002号 |
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柏* |
柏*于2025年2月3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爱心庄园东侧铁山坪林场附近国有林地范围内擅自改变9.6平方米的林地用途修建坟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林规范〔2023〕7号)的规定 |
责令1个月内恢复占用的9.6平方米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5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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