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类:包含机构职能、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科室、下属单位职责等。
2.法律依据类:包含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备案事项、行政裁决事项、行政给付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江津区局子网站(https://ghzrzyj.cq.gov.cn/zz/jjq/);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jin.gov.cn/);
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报》;
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相关现场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402260;联系电话:023-47522801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寄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304办公室
邮政编码:402260
联系电话:023-47522801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群众信访接待大厅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江津区局子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3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仅限工作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元帅大道36号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群众信访接待大厅提交;
2.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按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二)申请内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带身份证明,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 EMS 投递。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304办公室;邮政编码:402260。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联系电话:023-47522801;传真号码:023-47696206。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