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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2 |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3〕第00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3〕第0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攀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社会机构征信代码:915001133316132237
法定代表人:江攀继
单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龙村前进社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擅自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共和村占用林地倾倒弃土,致使林地受到破坏,改变了林地原 状和用途。经技术单位现场勘验,破坏林地面积为541平方米(0.812亩),该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六十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林地面积541平方米(0.812亩)处恢复植被所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22元/平方米,合计罚款壹万壹仟玖佰零贰元整(541平方米*22元*1倍=1190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到南岸区各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印章)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