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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4〕4号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成都市兴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LAX285
法定代表人:蔡晴周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路139号1栋2层2202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岸区迎龙镇南涪路旁土地1022平方米修建渝万高铁临时工棚及空压机房。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实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成都市兴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成都市兴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蔡晴周身份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人况勇的询问调查笔录
5.况勇的身份证明材料
6.现场勘测笔录
7.违法用地测绘图
8.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拆除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02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1022平方米土地按每平米400元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408800元(大写:肆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