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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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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013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539916

法定代表人:唐玖铃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黄山干部疗养院二疗区 

经查,你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于2022年6月占用南岸区南山街道金竹村和泉山村土地459平方米修建配电房、太空舱等建构筑物,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重庆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 重庆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 受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4.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 现场勘测笔录;

6. 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7.土地协议。

我局已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459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45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346平方米土地(太空舱区域)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金额人民币69200元(大写:陆万玖仟贰佰元整)。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相东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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