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09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4〕第005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4〕第00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机构征信代码:91610000221702751H
法定代表人:许全红
单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四段路10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自2024年5月开始,擅自在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组、银湖村紫泥湾组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修建弃土场。经技术单位现场勘验,违法占用乔木林地面积2560平方米(3.84亩),改变了林地原状和用途,该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六十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乔木林地用途2560平方米(3.84亩)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1倍的罚款,即105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560平方米*105元/平方米=268800元)。
总计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688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到南岸区各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
2024年5月28日
执法机关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花红路6号2幢
联系人: 程老师 电话: 023-62986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