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3〕120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13〕6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费
凡选择住房货币安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应拆房屋或已拆除应拆房屋的被拆迁户,按其应安置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奖励(补助)费。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南岸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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