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业务条线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律依据 |
1 | 对森林植物检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林业和草原 | 1.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2.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3.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一)进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存放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三)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四)组织植物检疫人员、涉检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2 | 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林业和草原 | 1.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在森林防火期内,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森林防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3 | 对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林业和草原 | 1.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2.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4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林业和草原 | 1.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实施检疫。 2.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
5 |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林业和草原 | 1.森林防火标志是否完好、正确安置;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3.森林高火险期内,须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
否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 |
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林业和草原 |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是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是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
7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申请批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林业和草原 | 1.森林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许可证、申请表、实施方案; 2.必要的防火措施。 |
是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
8 | 对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林业和草原 | 1.合法性检查,许可文件、期限与区域。 2.林木损坏情况检查,损坏程度评估、生态影响评估。 3.行为合规性检查,工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4.责任主体核查,当事人身份、是否有违规记录或多次警告未整改情况。 |
否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
9 | 对保持界桩、界标正确安置、完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林业和草原 | 1.界桩、界标的基本状态检查,物理完好性、位置准确性、附属设施。2.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维护责任主体、档案资料完整性。3.外部环境影响检查,周边活动合规性、公众意识与保护措施。 | 否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10 |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企业储量年报与实际储量是否一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八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 依据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5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实地核查工作中加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在公示的信息表中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
11 | 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企业是否按照采矿设计开采许可量实施开发利用。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1987年4月29日发布)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12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企业是否按要求将开采信息公示,开采量与公示信息是否保持一致。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条款号:第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13 | 对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向区局寻求咨询的时候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及在发现该项内容有问题的时候提醒企业整改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14 |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向区局寻求咨询的时候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及在发现该项内容有问题的时候提醒企业整改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15 | 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向区局寻求咨询的时候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及在发现该项内容有问题的时候提醒企业整改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6 | 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向区局寻求咨询的时候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及在发现该项内容有问题的时候提醒企业整改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7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是否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向区局寻求咨询的时候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及在发现该项内容有问题的时候提醒企业整改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18 | 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行业职责要求开展勘查活动。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渝规资规范〔2023〕1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为加强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19 | 对是否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向区局寻求咨询的时候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及在发现该项内容有问题的时候提醒企业整改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20 | 对测绘仪器设备依法依规检定或校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申请资质变更的时候对测绘仪器的型号数量等进行资质核对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规模化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等,须得到项目组织方同意或通过由项目组织方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21 | 不动产测绘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
22 | 对测绘成果汇交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收集测绘成果并上报市局审核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3 |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核查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向区局寻求咨询的时候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及在发现该项内容有问题的时候提醒企业整改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
24 | 临时用地批后巡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检查内容:是否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是否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是否超范围用地。是否批甲占乙。是否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现场显著位置是否设立临时用地公示牌。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5 | 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通知企业填报并汇总后上报市局审核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管发〔2014〕3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管发〔2014〕31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
26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按市局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4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并建立保护档案,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
27 | 对测绘活动质量控制、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检查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验收。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未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以确保成果质量;其他项目的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诉讼。 |
28 | 对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的材料及是否按期履行申报、公示义务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检查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申请资质变更的时候按市局要求进行初审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修订) 》 依据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修订) 》 依据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
29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第三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30 | 对测绘资质中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在企业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进行初审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修订) 》 依据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修订) 》 依据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
31 | 重大基础设施临时用地复垦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办理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申请前,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根据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正))》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
32 | 对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管理机构运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检查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
33 |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 | 市局未下发该项内容的审核权限和行政执法权给区局,区局仅具备在企业主动向区局寻求咨询的时候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及在发现该项内容有问题的时候提醒企业整改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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