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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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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7021F/2023-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服务工作(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服务工作

(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科学指导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服务工作(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129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政交通规划科,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97288756@qq.com

联系人:周波,联系电话:023-71434938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121

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服务工作

(征求意见稿)

根据郡洲大酒店遗留问题事宜处置反馈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和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竣工规划核实服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减少房地产领域的矛盾纠纷,就做好辖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由住建部门牵头,规划、消防、人防等实行一张表单、一窗受理、统一流程,限时办结。我局负责报建材料的规划专项审核和现场规划查验等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

(二)联合验收适用于南川辖区范围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城镇居民自建住房、农村居民住宅、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及临时建筑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全部完成;

3、规划许可确认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4、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用地范围外的绿化景观、城市道路等建设完工。

(四)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已提供的不需要重复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加盖竣工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已提供的不需要重复提供)和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五)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做好联合验收,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证一核实”的原则,情况特别的,确需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后确定;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征求意见。

1、分段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一栋建筑工程的一个或几个独立功能建筑(住宅、商业、车库等部分)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对已竣工部分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段竣工规划核实确认部分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建筑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3、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的配套设施(如小区大门、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公厕等)和环境工程先期完成建设,并能正常投入使用。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办理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4、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各分期指标汇总核算;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同期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同步核实;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5、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位置、面积。

6、原则上不再受理建设单位作出诸如“承诺书”、“说明书”等有可能产生后遗症的事项。

(六)不予规划核实确认的类型

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处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范围、不按图实施改变建筑位置、建筑间距等总平面布置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整体立面效果、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建筑密度;

4、未按要求对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的;

5、其他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对建筑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建筑面积,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范围部分予以说明,并在建筑分栋分层平面图上予以批注、签章。对单栋未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建筑工程,应在1:500竣工实测总平面图注明。

二、工作规程

(一)推进落实“多测合一、以测带核”。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房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信息系统选取并一次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二)竣工规划核实方法

通过验核竣工测量报告、比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用地红线内施工用房等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等。

(三)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一般包括以下规划许可内容:

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一般包括以下规划许可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2、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一般包括以下规划许可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四)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划许可文件和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完成,具备联合验收条件(或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凭上述申请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或“渝快办”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zwykb.cq.gov.cn/)提交申请,相关纸质材料交至政务服务中心综合验收窗口。

2、材料审查:以诚信承诺为原则,以申请材料和竣工测量报告为基础,承办科室对竣工测量报告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对审核。收到综合验收窗口转来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报送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材料标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综合验收窗口或建设单位予以补齐补正;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退件并同步告知退件理由。

3、现场核验:住建部门组织联合现场查验时,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单位自行纠正后,纳入竣工规划核实;拒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于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进行退件处理并告知理由。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退件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竣工规划核实必须至少两人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

三、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或总计容面积)误差是指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由于工程技术原因,竣工测量面积与许可面积之间产生的差值。

1、建设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或实测总计容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或总计容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或许可总计容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或实测总计容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2、建设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或实测总计容面积)大于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或总计容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且实测总建筑面积(或实测总计容面积)未超出许可总建筑面积(或许可总计容面积)要求的,误差在下述误差范围内,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按实测建筑面积(或实测计容面积)予以规划核实。
    1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部分为2%;  

2100004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  

34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0.5%;  

410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2%;  

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3、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该自行整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二)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标准

1、市政交通工程实施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经设计单位论证不影响规划实施和交通安全,且满足功能的,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但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征求意见。

2、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改正后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3、轨道、铁路等特殊项目实施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必要时需征求相关业主、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四、监督管理

强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信用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测绘单位应对其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终身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或相关合法性认可的,将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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