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7021F/2023-00034 | [ 发文字号 ] | 南川规资发〔2020〕74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9 |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在建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治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编制方案
2020年4月1日起,各矿山企业在新建和增划资源时,应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3号) 文件要求,编制矿山的“二合一”方案,市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先送耕保生态修复科初审,报重庆地研院组织专家评审,市局下达批复,南川区局颁发的采矿证,由耕保生态修复科组织专家评审后备案。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基金的管理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现在改为基金),以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复垦费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矿山企业基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我局正在与银行衔接签订基金监管协议,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出让年限,编制基金分期缴款计划,按期缴存,确保矿山关闭后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监管
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3号) 文件要求,矿山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前,按照《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6项考核指标,特别是矿区绿化、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污染排放等方面,作为计划方案的重点内容,来编制年度“边开采、边修复”治理修复计划方案,报我局耕保生态修复科审查备案。每月采取随机的方式,对各矿山企业治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矿山企业每半年,将修复治理工程进度情况,报局耕保生态修复科备案,各矿山企业在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恢复治理工作,在12月1日前向我局耕保生态修复科报送当年治理恢复报告,提交验收申请,经组织年度检查验收后,对于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应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纳入矿业权异常名录管理,我局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台账,加强资料档案管理。市局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市局发证的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矿山企业要压实修复整治工作的安全监管责任,矿山企业法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加强安全知识培训,要落实好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安全警示牌,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确保修复治理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矿山损毁修复的监管力度
加强净增矿山损毁图斑的修复力度。自然资源部今年下发的卫星遥感图斑的核查结果,作为国家对各省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考核内容,也是各省对各区县政府的绿色发展指标考核的内容。要求各区县每年净增矿山损毁图斑必须小于每年修复治理的矿山面积,也纳入区县考核。南川区2019年与2018年损毁图斑面积对比,2019年新增图斑面积37.34公顷,其中已批临时用地25.86公顷,未批占用11.48公顷(172.20亩),特别是部分在建矿山企业,去年新增损毁的面积也比较大(还不包括2018年以前损毁的),要开展好“边开采、边修复”治理工作,地矿科、耕保生态修复科与执法大队,要加强矿山的日常检查、巡查,加大对矿山企业违法违规以及越界开采立案查处的力度。
五、工作要求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按分期缴存计划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基金的;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工作的,我局将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办理该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延期和增划资源登记手续,同时将矿山企业纳入当年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凡到期关闭的矿山企业须在1个月内启动生态修复工作,未启动的,我局将下发督办通知,限期开展生态修复工作,逾期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义务,我局将按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矿山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同时向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