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全量梳理
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核心:轻微且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契合涉企检查“减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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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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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文化保护标志牌 |
国务院令第687号第45条、重庆市保护条例第63条 |
1.法定免责情形;2.轻微且无危害后果;3.涉企检查中首次发现且主动整改 |
1.不满14周岁或无行为能力人实施;2.责令改正前主动恢复原状,无危害后果;3.企业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4.涉企日常检查中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且后果轻微 |
仅批评教育+书面整改,不予罚款;涉企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记录,不影响后续合规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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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破坏/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国务院令第588号第32条 |
1.主动补救无损失;2.涉企检查中首次发现 |
1.责令恢复前主动复原,无危害后果;2.企业首次违法,配合检查且限期内改正 |
责令恢复原状,不予罚款;涉企联合检查中同步完成整改核查,无需重复入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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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国务院令第687号第42条 |
1.无永久性损坏;2.即时改正 |
1.责令改正前主动清除,无永久性损坏;2.企业员工实施后单位即时补救,无危害后果 |
仅责令补救,不予50元罚款;涉企检查中以书面警示替代现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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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报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年度报告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30条 |
1.首次违法;2.限期补报完毕;3.非现场检查可核实 |
企业首次未报送,在涉企检查通知送达后15日内补报合格,无危害后果 |
不予罚款,书面警示;后续通过在线核查替代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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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规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办法》第18条 |
1.首次违法;2.限期改正;3.无数据安全风险 |
企业首次违规,在涉企专项检查中即时整改,无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不予罚款;纳入涉企检查“白名单”后续简化核查流程 |
二、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核心:主动消除危害、配合涉企检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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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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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文化保护标志牌 |
国务院令第687号第45条、重庆市保护条例第63条 |
1.主动消除影响;2.配合涉企检查;3.无重大损失 |
1.企业逾期15日内改正,主动消除影响;2.配合涉企联合检查,提供完整整改资料;3. 14-18周岁员工实施,企业主动担责整改 |
单位罚1万元(法定下限),个人罚1000元(法定下限);涉企检查中合并出具处罚与整改通知,避免重复入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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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破坏/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国务院令第588号第32条 |
1.主动恢复;2.生活困难或涉案轻微 |
1.企业主动恢复标志且无损失;2.小微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配合涉企检查且即时整改 |
罚款200元以下(法定0-1000元区间);通过涉企检查“一表通查”同步核实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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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1条 |
1.主动补做合格;2.无危害后果;3.涉企检查中主动报告 |
企业未开展评估,在涉企检查中主动供述,补做评估合格且无危害后果 |
罚款10万元(法定下限),不责令停工;后续通过在线监测替代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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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占地(符合规划) |
《土地管理法》第77条、实施条例第57条 |
1.主动退还土地;2.配合涉企线索核查;3.符合规划要求 |
企业违法占地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主动退还土地,配合涉企线索核查且有立功表现 |
按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法定下限);涉企检查中同步指导补办手续,减少合规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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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法转让土地(情节较轻) |
《土地管理法》第74条 |
1.主动消除危害;2.涉企检查中如实陈述 |
企业非法转让土地,涉案金额较小,主动消除全部危害后果,配合涉企专项检查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按法定下限的50%执行;纳入涉企合规监管,简化后续检查流程 |
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核心:重大立功、受胁迫违法,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经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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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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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文化保护标志牌 |
国务院令第687号第45条、重庆市保护条例第63条 |
1.重大立功;2.受严重胁迫;3.无违法收益 |
1.企业配合涉企检查揭发重大违法线索(重大立功);2.受他人胁迫实施,无违法收益且主动消除全部影响 |
免除罚款,仅警告+书面整改;涉企检查中认定为合规整改典型,优化后续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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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破坏/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国务院令第588号第32条 |
1.全部恢复无损失;2.特殊困难且主动改正 |
1.企业全部恢复标志且无任何损失;2.小微企业因残疾/重大疾病导致经营困难,主动整改 |
免除罚款,仅责令恢复;涉企检查中给予合规指导,避免二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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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31条 |
1.重大立功;2.特殊困难;3.主动补报 |
1.企业因重大立功(如举报非法采矿);2.因残疾/重大疾病生活困难,主动补报监测资料 |
免除2-5万元罚款,仅书面整改;涉企检查中通过非现场核查监测数据,无需现场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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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
《城乡规划法》第64条 |
1.限期改正符合规划;2.无公共安全影响;3.涉企检查中主动整改 |
企业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在涉企检查中主动整改且符合规划要求,无公共安全影响 |
按建设工程造价3%罚款(法定下限以下);涉企检查中同步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减少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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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32条 |
1.主动治理达标;2.重大立功;3.无危害后果 |
企业未履行治理义务,主动开展治理且验收合格,配合涉企检查有重大立功表现 |
免除罚款,仅责令完善治理档案;涉企检查中纳入“绿色清单”,实施信用激励 |
四、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核心:非强制手段可达到监管目的,契合涉企检查“柔性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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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实施强制事项 |
强制依据 |
不予强制条件 |
具体情形 |
替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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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封违法设置的历史文化保护标志牌 |
《行政强制法》第2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首次违法;2.即时整改意愿强;3.非强制可纠正;4.涉企检查中可跟踪 |
企业首次违法,在涉企现场检查中承诺即时整改,无危害后果,非强制手段可达到监管目的 |
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涉企检查跟踪核查;通过“企业码”实时上传整改照片,无需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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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扣押损毁基本农田标志的工具 |
《行政强制法》第2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1.主动停止行为;2.配合涉企检查;3.无持续危害 |
企业主动停止损毁行为,配合涉企联合检查,书面承诺恢复原状,无持续危害 |
批评教育+责令恢复+书面承诺;涉企检查中同步记录承诺内容,后续在线核验恢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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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封历史建筑刻划涂污工具 |
《行政强制法》第2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主动清除;2.无永久性损坏;3.首次违法 |
企业主动清除刻划涂污痕迹,无永久性损坏,为涉企检查中首次发现,非强制可纠正 |
现场监督整改+警告;涉企检查中完成整改验收,无需查封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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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封违法占地施工设备 |
《行政强制法》第22条、《土地管理法》 |
1.情节显著轻微;2.书面承诺限期整改;3.涉企检查可督办 |
企业违法占地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书面承诺限期整改,涉企检查可跟踪督办 |
说服教育+跟踪督办;通过涉企检查“综合查一次”同步核实整改进度,无需查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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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符合规划) |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城乡规划法》 |
1.拆除影响安全;2.整改后符合规划;3.涉企检查中确认合规 |
企业违法建筑拆除将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涉企专项检查中核实合规性 |
罚款+限期补办手续,不予拆除;涉企检查中指导完善手续,后续通过在线核查监管 |
- 适用优先级:法定免责→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同一行为不得重复适用;涉企检查中发现违法,优先采用非现场方式核实整改情况
- 涉企检查要求:适用本清单的涉企检查,必须执行“执法码+企业码”扫码核验、全过程记录,30日内多部门检查必须合并开展
- 禁止情形:企业故意违法、2年内3次同类违法、造成重大危害的,不得适用减免;涉企检查中发现此类情形,依法从严处罚并增加检查频次
- 证据留存:适用减免罚/不予强制的,须留存企业整改记录、陈述材料、现场照片、涉企检查记录等,归档备查
- 动态调整:清单随法律法规修订及涉企执法实践,由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步更新,与《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保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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