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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2-06 |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重庆市荣昌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依照《重庆市荣昌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属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申报计划后,委托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或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采购。属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申报计划后,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重庆市荣昌区政府采购自行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三、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四、为简化操作程序,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实施采购,参照协议供货方式付款。网上超市不能购买的,采购人可自行购买。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政府采购自行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6日
重庆市荣昌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庆市2019-2020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荣昌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
列入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在申报计划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办公软件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采购。
重庆市荣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编码 | 品目名称 | 备注 |
A | 货物类 | ||
1 | A02010103 | 服务器 | |
2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包含一体机 |
3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4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5 | A02010201 | 路由器 | |
6 | A02010202 | 交换设备 | 指交换机 |
7 | A020103 | 信息安全设备 | |
8 | A020105 | 存储设备 | |
9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
10 | A020107 | 机房辅助设备 | |
11 | A020108 | 计算机软件 |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 |
12 | A020305 | 乘用车 | |
13 | A020306 | 客车 | |
14 | A020307 | 专用车辆 | |
15 | A02052305 | 空调机组 | 包含多联式、一拖多式空调机组。 |
16 | A02052309 |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包含机房用空调机组,恒温、恒湿精密空调。 |
17 | A02052399 |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
18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指空调类额定制冷量14000W及以下入此,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 |
19 | A2100202 | 实验室电工仪器及指针式电表 | 指教学演示用实验室及携式电表等。 |
20 | A021003 | 光学仪器 | |
21 | A021004 | 分析仪器 | |
22 | A021005 | 试验机 | |
23 | A021006 | 实验仪器及装置 | |
24 | A021101 | 数字、模拟仪表及功率计 | |
25 | A021109 | 波形参数测量仪器 | |
26 | A021115 | 声级计 | |
27 | A021127 | 综合测量仪 | |
28 | A021203 | 力学计量标准器具 | |
29 | A021207 | 电离辐射计量标准器具 | |
30 | A021210 | 化学计量标准器具 | |
31 | A021211 | 量具 | |
32 | A021214 | 计量标准器具零附件 | |
33 | A0320 | 医疗设备 | |
34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
35 | A032501 | 消防设备 | |
36 | A032502 | 交通管理设备 | |
37 | A032503 | 物证检验鉴定设备 | 指医学检验鉴定设备、物理化验检验鉴定设备、痕迹检验鉴定设备、物证图像采集处理设备、文件检验鉴定设备、指纹检验鉴定设备、爆炸物检验鉴定设备、电子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声纹检验鉴定设备、心理测试设备、毒品检查设备、其他物证检验鉴定设备。 |
38 | A032504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指公安专用监视设备。 |
39 | A032505 | 爆炸物处置设备 | 指爆炸物探测设备、防爆设备、排爆设备、储运设备、其他爆炸物处理设备。 |
40 | A032506 | 技术侦察取证设备 | 指技术侦查设备、技术取证设备等。 |
41 | A032507 | 警械设备 | 指警棍、手铐、脚镣、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约束装备、警绳、勤务装具、警械专用柜、催泪喷射器、防暴射网器、其他警械设备。 |
42 | A032509 | 防护防暴装备 | 指防护装备、防暴装备等。 |
43 | A032510 | 出入境设备 | 指出入境检查台设备、出入境自助通道设备、出入境证件查验设备、出入境证件制作设备、出入境证件自助受理设备、出入境证件自助发放设备、电子护照、出入境证件阅读机。 |
44 | A032511 | 网络监察设备 | 指网络侦控设备、网络临侦设备、其他网络监察设备。 |
45 | A032599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指警用杀伤性武器设备。 |
46 | A033412 | 教学专用仪器 | 指教学数学专用仪器,演示计量仪器,教学用力学仪器,教学用光学仪器,教学用原子物理及核物理仪器,教学用电磁学实验仪器,教学用电子学实验仪器,教学用空气动力学实验仪器,教学用天文气象实验仪器,教学用航空、航天、航海实验仪器,教学用机电实验仪器,教学用声学仪器,教学用热学仪器,教学用心理学仪器,数学用化学分析及化工仪器,教学用生理仪器,教学用地理仪器,电教仪器,教学用技术基础课仪器,数学用计算机示教仪器,其他教学专用仪器。 |
47 | A033705 | 彩票销售设备 | |
48 | A05010101 | 书籍、课本 | 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教辅、练习簿等,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 |
49 | A06 | 家具用具 | 不包括图书档案设备。 |
50 | A07030101 | 制服 | |
51 | A070302 | 床上装具 | 指校用床上装具,不包括电热卧具。 |
52 | A090403 | 教具 | 指校用家具用具。 |
53 | A110503 | 兽用疫苗 | |
54 | A110703 | 人用疫苗 | |
55 | A1108 | 医用材料 | |
C | 服务类 | ||
56 | C0201 | 软件开发服务 | |
57 | C0202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指基础环境、软件、硬件及安全集成实施服务。 |
58 | C0203 | 数据处理服务 | 指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整理、计算、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 |
59 | C0206 | 运行维护服务 |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
60 | C0299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
61 | C0301 | 电信服务 | 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的基础服务和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 |
62 | C0403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指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商征集 |
63 | C0505 |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
64 | C0601 | 会议服务 | 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酒店征集 |
65 | C0602 | 展览服务 | |
66 | C0802 | 会计服务 | |
67 | C0803 | 审计服务 | |
68 | C0810 | 安全服务 | |
69 | C081401 | 印刷服务 | |
70 | C081402 | 出版服务 | 指学校图书出版服务:书籍出版、课本类书籍出版、其他图书出版服务;教育类杂志出版。不含图书、报纸、期刊等的印刷和销售。 |
71 | C090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
72 | C0904 | 测绘服务 | |
73 | C0906 | 地质勘测服务 | |
74 | C0908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75 | C1008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
76 | C1101 | 防洪管理服务 | |
77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包含安保服务 |
78 | C1303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
79 | C1504 | 保险服务 | |
80 | C160101 | 清扫服务 | |
81 | C160501 | 医疗和药物废弃物治理服务 | |
82 | C170502 | 通用航空服务 | 指飞机播种、飞机喷药、人工气象服务。 |
83 | C99 | 其他服务 | 指云计算服务。 |
注: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制定。
二、分散采购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在申报计划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如采购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原则上应委托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招标。
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原则上在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货物类超市、服务类超市、制造精品馆)实施采购,不能在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实施采购的项目,各采购人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及金额标准
1.货物类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以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2.服务类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3.工程类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附件
荣昌区政府采购自行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通知》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施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自行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自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后勤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区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区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临时参与工作组。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单位不得开展自行分散采购活动。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自行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系统的自行分散采购工作。
第五条 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自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栏目中发布采购信息3个工作日以上。
第六条 自行分散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第七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需要和供应商面对面沟通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九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条 操作流程:
(一)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流程。
1.采购工作组根据市场调查制定谈判或磋商文件。谈判或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2.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和限价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
3.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4.采购工作组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
5.对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取抽签确定谈判或磋商顺序。
6.按照抽签顺序,采购工作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商务进行第一轮谈判或磋商。
采购工作组在谈判或磋商中需要对谈判文件中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进行变动的,应通知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7.根据需要进行第二轮谈判或磋商,最终确定技术、质量、商务均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8.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密封报价 。
9.采购工作组当场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拆封唱标。
10.竞争性谈判按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按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1.形成谈判或磋商纪要并存档。
(二)询价采购流程。
1.采购工作组根据市场调查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2.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询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3.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4.采购工作组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对供应商竞价文件中技术、质量、商务进行评审,确定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5.采购工作组当场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唱标。
6.按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形成询价纪要并存档。
(三)单一来源流程。
1.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2.采购工作组审查供应商资质、商品质量和商务等要求,并进行协商。
3.采购工作组进行内部评审。
4.宣布谈判结果。
5.形成单一来源谈判纪要并存档。
第十一条 自行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谈判、磋商和询价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尽快确认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公告发布后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做好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的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规定组织自行分散采购活动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自行分散采购资格,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