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荣昌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项目(二期)第1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荣昌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项目(二期)第1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
重庆市荣昌区弘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荣昌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项目(二期)第1批次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与区林业局联合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昌州街道海螺社区4组等1个街道2个村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437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5.2826公顷(耕地2.8794公顷,林地1.5337公顷,园地0.15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3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80公顷,其他土地0.609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546公顷,作为荣昌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项目(二期)第1批次项目弃土(渣)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林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本批复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2年。期满确需延长期限,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六、对项目涉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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