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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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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2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2 [ 发布日期 ] 2023-02-22

铜梁区2022年5月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铜梁区2022年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违法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处罚
事由
处罚
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
日期
备注
1 铜规资罚【2022】第4号 赵*勇违法占地案 赵*勇 5102**********131X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责令赵*勇退还铜梁区南城街道桐梓社区二十二组集体土地2793.3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二、限期15日内拆除赵*勇在铜梁区南城街道桐梓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二组修建的彩钢棚房574.88平方米。
三、处赵*勇罚款贰万柒仟玖佰叁拾叁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5/2022
2 铜规资罚【2022】第8号 欧*建违法占地案 欧*建 5102**********2558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 处欧*建非法占地886.47平方米罚款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贰拾玖圆整。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18/2022
3 铜规资罚【2022】第9号 重庆林兵木材加工厂违法占地案
重庆林兵木材加工厂 91500151MAAC110P9Q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三)项 一、责令重庆林兵木材加工厂退还非法占用少云镇海棠村3、5组集体土地828.0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林兵木材加工厂非法占地828.04平方米罚款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陆拾圆整。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18/2022
4 铜规资罚【2022】第12号 铜梁区卓越石材加工厂违法占地案 铜梁区卓越石材加工厂 92500151MA61PJ8D49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责令铜梁区卓越石材加工厂在15日内退还平滩镇太安村十五组集体土地714.4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二、限期15日内拆除铜梁区卓越石材加工厂在平滩镇太安村十五组修建的彩钢棚230.37平方米。三、处铜梁区卓越石材加工厂罚款柒仟壹佰肆拾肆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23/2022
5 铜规资罚【2022】第13号 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违法占地案 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 91500224MA5U37E675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责令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在15日内退还铜梁区南城街道黄桷门七组集体土地5830.25平方米。
二、处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罚款伍万捌仟叁佰零叁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10/2022
6 铜规资罚【2022】第15号 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同康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案 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同康村村民委员会 54500151ME1698480G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三)项 处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同康村村民委员会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陆拾陆圆整。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10/2022
7 铜规资罚【2022】第16号 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 大滩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案 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大滩村村民委员会 54500151ME1696469U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三)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铜梁区水口镇大滩村4组基本农田217.36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水泥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大滩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1704.26平方米罚款3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贰元。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22/2022
8 铜规资罚【2022】第17号 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违法占地案 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 91500224MA5U37E675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责令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在15日内退还铜梁区南城街道黄桷门组七组集体土地5549.54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在铜梁区南城街道黄桷门七组修建的八角亭712.86平方米。
三、处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罚款伍万伍仟肆佰玖拾伍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10/2022
9 铜规资罚【2022】第18号 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违法占地案 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 91500224MA5U37E675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责令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在15日内退还铜梁区南城街道黄桷门组七组集体土地1194.16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在铜梁区南城街道黄桷门七组修建的龙舞广场建筑物125.02平方米。
三、处重庆三个牛家庭农场罚款壹万壹仟玖佰肆拾贰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10/2022
10 铜规资罚【2022】第19号 重庆市铜梁区灵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重庆市铜梁区灵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91500224358717591B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灵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15日内退还铜梁区巴川街道玉皇村1、2、3、4组集体土地共计6569.22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市铜梁区灵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铜梁区巴川街道玉皇村1、2、3、4组修建的建筑物共计3538.27平方米。
三、处重庆市铜梁区灵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罚款陆万伍仟玖佰零贰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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