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2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2 |
铜梁区2022年11月、12月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铜梁区2022年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违法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 处罚 事由 | 处罚 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 日期 | 备注 |
1 | 铜规资罚【2022】第6号 | 重庆鑫陆达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重庆鑫陆达运输有限公司 | 91500224MA6114PK8N | 重庆鑫陆达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梁区大庙镇城镇用地1100.81平方米和金桂村13组集体土地667.82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34.74平方米、耕地533.08平方米)新建停车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 | 一、责令重庆鑫陆达运输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大庙镇城镇用地1100.81平方米和大庙镇金桂村13组集体土地667.82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大庙镇金桂村13组集体土地667.82平方米上新建的水泥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鑫陆达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1768.63平方米罚款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叁佰柒拾贰元整(¥35372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2/03/18 | |
2 | 铜规资罚【2022】第23号 | 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 | 115002247453262596 | 未经批准,于2020年11月擅自占用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10组集体土地1777.6平方米修建铜梁区虎峰镇生活污水末端处理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 | 处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1777.6平方米罚款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伍拾贰圆整(35552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2/6/2 | |
3 | 铜规资罚【2022】第35号 | 重庆古西泉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重庆古西泉农业有限公司 | 91500151MABUNAUB83 | 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6月占用虎峰镇西泉村8组集体土地2870.2平方米,新建房屋实施乡村休闲旅游观光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 | 一、责令重庆古西泉农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870.2平方米给虎峰镇西泉村8组集体,限6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879.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古西泉农业有限公司罚款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伍万柒仟肆佰零肆元整(57404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2/9/29 | |
4 | 铜规资罚【2022】第34号 | 刘*建非法占地案 | 刘*建 | 5102**********7591 | 擅自占用铜梁区蒲吕街道新联村9组集体土地2624.21平方米堆放建材碎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 | 一、责令刘*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24.21平方米给蒲吕街道新联村9组集体,限30日内清楚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堆放的建材碎石,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刘*建罚款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肆拾贰元整(26242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9/22/2022 | |
5 | 铜规资罚【2022】第29号 | 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村民委员会 | 54500151ME169624XC | 未取得用地手续占用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三组集体土地修建便民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退还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三组集体土地1685.56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村民委员会在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三组修建的便民服务中心建筑物862.81平方米。 三、处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村民委员会罚款壹万陆仟捌佰伍拾陆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7/12/2022 | |
6 | 铜规资罚【2022】第37号 | 颜*龙非法占地案 | 颜*龙 | 5102**********5291 | 颜亚龙未经批准于2017年1月擅自占用铜梁区福果镇林宇村7组461.58平方米集体土地堆放建筑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三)项 | 一、责令颜*龙退还非法占用福果镇林宇村7组集体土地461.58平方米; 二、处颜*龙非法占地461.58平方米罚款9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肆圆整(4154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9/30/2022 | |
7 | 铜规资罚【2022】第38号 | 重庆巨玺石材厂非法占地案 | 重庆巨玺石材厂 | 91500224696551598D | 未经批准,于2009年8月至今,擅自占用石鱼镇盐田村11、13组集体土地4768.68平方米开办重庆巨玺石材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 | 一、责令重庆巨玺石材厂退还非法占用石鱼镇盐田村11、13组集体土地4768.68平方米(其中盐田村11组3017.88平方米,13组1750.8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棚房406.12平方米和其他生产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巨玺石材厂非法占地4768.68平方米罚款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捌拾陆圆整(¥47686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2/2022 | |
8 | 铜规资罚【2022】第42号 | 重庆市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 重庆市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2247626584585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 没收违法收入401855.76元(大写:肆拾万壹仟捌佰伍拾伍元柒角陆分)。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2/7/2022 | |
9 | 铜规资罚【2022】第41号 |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法建设案 |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5002245043208926 | 擅自改变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对超规划建筑面积468.29平方米按建设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330元的百分之十处予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万贰仟贰佰捌拾贰元伍角柒分整(小写:62282.57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2/5/2022 | |
10 | 铜规资罚【2022】第25号 | 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金滩村四组违法占地案 | 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金滩村四组 | 5102**********861X(小组长:陈贵相) | 擅自占用铜梁区安溪镇金滩村4组村民承包土地1950.78平方米平场后出租堆放输水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二)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铜梁区安溪镇金滩村4组村民承包土地1950.7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金滩村4组非法占地1950.78平方米罚款3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伍仟捌佰伍拾贰圆整(¥5852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5/31/2022 | |
11 | 铜规资罚【2022】第20号 | 李*红违法占地案 | 李*红 | 5102**********6000 | 未经批准,于2021年1月擅自占用铜梁区围龙镇龙鸣村3组集体土地929.26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536.41平方米)平场后堆放经营建筑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三)项 | 一、责令李*红退还非法占用铜梁区围龙镇龙鸣村3组集体土地929.26平方米; 二、处李*红非法占地929.26平方米罚款9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捌仟叁佰陆拾叁圆整(¥8363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5/23/2022 | |
12 | 铜规资罚【2022】第33号 | 重庆纳优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重庆纳优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91500151MAABQL362B | 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租用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龙神村6、7组集体土地3127.88平方米擅自修建棚房开办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 | 一、责令重庆纳优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127.88平方米给围龙镇龙神村6、7组集体,限30日内拆除在违法土地上新建的棚房2290.9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纳优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罚款15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肆万陆仟玖佰壹拾捌圆整(¥46918元) | 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9/2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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