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9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0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3〕第45号
被处罚人:雷*远(公民身份号码5102**********4911)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双龙村4组
案 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你非法开采砂岩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未经批准,于2023年8月,擅自超出批准道路范围占用虎峰镇群力村13组林地开挖砂岩资源销售,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91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登记表1份;
2.违法线索核查报告1份;
3.现场照片1份;
4.雷*远、吴*荣调查询问笔录2份;
5.雷*远、吴*荣身份证复印件2份;
6.《送货单》复印件1份;
7.情况说明1份。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3〕第45号,你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雷*远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贰圆整(¥2912元);
二、处雷*远违法所得15%的罚款人民币肆佰叁拾陆圆捌角整(¥436.8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