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2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4〕第2号
李*清: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对李*清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1999年至2020年间未取得用地手续占用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龙峰村二组集体土地6931.1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233.81平方米,建筑面积1781.15平方米)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3、《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1份;
4、《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5、《李*清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1份;
6、现场勘验笔录1份;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处罚和听证告知,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李*清在15日内退还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龙峰村二组集体土地6931.16平方米。
二、没收李*清在安溪镇龙峰村二组修建的建筑物1781.15平方米。
三、处李*清罚款人民币共计陆万玖仟叁佰壹拾贰圆整(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银行营业部,账号:02010104000784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