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3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31 | [ 发布日期 ] | 2024-05-31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4〕第12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河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1ME16963898)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河水村9、10、11社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1月擅自占用铜梁区土桥镇河水村10组土地970.21平方米和河水村11组土地97.58平方米修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雷*桂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土地租赁合同》1份;
5.现场勘验笔录1份;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4〕第12号,你单位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河水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土桥镇河水村10组土地970.21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土桥镇河水村11组土地97.58平方米。
二、没收在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河水村10组、11组土地上修建的构筑物共计1067.79平方米。
三、处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河水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1067.79平方米罚款(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柒拾捌圆整(¥10678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单位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