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8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9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4〕第23号
被处罚人:刘*渊 (公民身份号码:5102**********3196)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兴隆街132号
经查,你于1994年12月在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兴隆街132号修建房屋时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97.06平方米,属于原《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事实有《宗地图》《房屋面积分户汇总表》《房屋所有权证》(铜县字第14226号)、《权属调查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根据原《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刘*渊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97.06平方米按1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柒佰零陆元整(小写:9706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