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1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9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字〔2024〕第2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博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6193554L
法定代表人:丁*斌
地址 :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2-216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月1日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璧津高速公路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对位于旧县街道龙洞村三组的HBJTJ02 标段(和HBJTJ2标段属同一标段)即安全救援应急中心和隧道养护管理区实施建设,在建设施工期间,你单位将用地范围内采出的灰岩一部分外运用于璧山区大兴镇境内的合璧津项目四标段,经委托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测绘,共外运灰岩3.3万吨,外运灰岩矿产品价值为825000元。通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非法开采及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 报告评审意见书》的通知渝规资〔2024〕395号认定价值鉴定结果可信。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的文件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建设工程砂石土,或者擅自将建设工程砂石土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的规定和《打击非法采矿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2024年第二次会议纪要》(2024-83)内容,你单位的行为涉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非法开采及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评审意见书》、询问笔录、《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要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你单位外运建筑石料用灰岩价值825000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875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