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18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4〕第18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杨梅沙厂(投资人:杨*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45699281299)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东森村2社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厂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厂未经批准,于2013年8月擅自占用铜梁区大庙镇东森村16组集体土地9664.05平方米开办重庆市铜梁区杨梅沙厂从事建筑石料加工及混凝土搅拌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弃渣场流转协议》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石*华、周*利、肖*冬《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4份;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6、《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人民政府关于东森村杨梅砂场地块整治的方案》1份;
7、《重庆市铜梁区杨梅沙厂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1份。
我局已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4〕第18号,你厂于2024年6月28日申请听证,2024年7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杨梅沙厂退还非法占用大庙镇东森村16组集体土地9664.05平方米,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75.57平方米及其他设施设备,清除堆放的建筑石料,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市铜梁区杨梅沙厂非法占地9664.05平方米罚款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玖万陆仟陆佰肆拾圆伍角整(¥96640.5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