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3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4〕第8号
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和益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和益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7月未取得用地手续占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和益村六、十一组集体土地793.90平方米(符合在编空间规划,建筑占地面积793.90平方米)修建便民健身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3、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1份;
4、《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
6、《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和益村村民委员会占用土地现场勘测报告》1份;
7、现场勘验笔录1份;
8、在编空间规划套合图1份;
我局已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颁布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和益村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退还铜梁区永嘉镇和益村六、十一组集体土地793.90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和益村村民委员会在铜梁区永嘉镇和益村六、十一组修建的便民健身广场793.90平方米。
三、处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和益村村民委员会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仟玖佰叁拾玖圆整(¥7939元,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