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3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字〔2024〕第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联赢饲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NH7P85
法定代表人:胡*武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七宝村2组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2月未取得用地手续在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七宝村2组修建饲料加工厂,2017年6月竣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重庆联赢饲料加工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在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七宝村2组修建饲料加工厂,经实测占地面积3058.4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工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建筑面积3058.4平方米,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入股联营协议、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的规定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重庆联赢饲料加工有限公司15日内退还铜梁区少云镇七宝村2组集体土地3058.4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联赢饲料加工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在铜梁区少云镇七宝村2组集体土地修建的彩钢棚房3058.4平方米。
三、处重庆联赢饲料加工有限公司罚款叁万零伍佰捌拾肆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