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0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5〕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5〕第4号
被处罚人:杨*忠(公民身份号码5102**********4613)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红村12组29号
案 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非法开采砂岩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未经批准,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飞凤村2组拟建“海辰二期”项目地块内,擅自以建设工程名义开采国家砂岩资源,获非法收入23080元及现场保存砂岩矿产品338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铜梁公(食药环侦)诉字〔2023〕9号复印件1份;2.《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铜检刑行意〔2024〕48号复印件1份;3.《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铜梁公(食药环侦)扣字〔2024〕26号复印件1份;4.杨*忠询问笔录2份。
我局已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5〕第4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杨*忠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叁仟零捌拾圆整(23080元)和采出的砂岩矿产品338立方米;
二、处杨*忠违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陆拾圆整(¥346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