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0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5〕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5〕第6号
被处罚人:张*松(公民身份号码5102**********7071)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世纪阳光
案 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非法开采砂岩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未经批准,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飞凤村2组拟建“海辰二期”项目地块内,擅自以建设工程名义开采国家砂岩资源,非法采出砂岩矿产品1282.71立方米,转运存放在铜梁区周高胜石材加工经营部(二坪镇三房村4组)场地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铜梁公(食药环侦)诉字〔2023〕9号复印件1份;2.《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铜检刑行意〔2024〕46号复印件1份;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铜规资责停〔2022〕第30号1份;4.现场照片1份;5.《证据保存清单》复印件1份;6.张*松询问笔录2份。
我局已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5〕第6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张*松违法采出存放在铜梁区周高胜石材加工经营部(二坪镇三房村4组)场地内的砂岩矿产品1282.71立方米。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