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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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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5-0006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5〕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

铜规资罚〔2025〕6


被处罚人*(公民身份号码5102**********7071

    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世纪阳光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我局于20241224对你非法开采砂岩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未经批准20221020235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飞凤村2组拟建海辰二期项目地块内,擅自以建设工程名义开采国家砂岩资源,非法采出砂岩矿产品1282.71立方米,转运存放在铜梁区周高胜石材加工经营部(二坪镇三房村4组)场地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铜梁公(食药环侦)诉字2023〕9号复印件1份;2.《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铜检刑行意〔2024〕46号复印件1份;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铜规资责停〔2022〕301份;4.现场照片1份;5.《证据保存清单》复印件1份;6.*询问笔录2份。

我局已于202512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5〕6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一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采出存放在铜梁区周高胜石材加工经营部(二坪镇三房村4组)场地内的砂岩矿产品1282.71立方米。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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