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0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0号代表
建议的复函
谢永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盘活区内合规的存量住房建设用地的建议》(第130号)已收悉,感谢您对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化整为零出售土地的建议
为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鼓励企业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做到“地尽其用”。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根据《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已履行相关限制转让义务的,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为此,达到《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土地。
二、关于化零为整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的建议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原已经政府审批通过的规划建设方案实施建设,也可以根据市场形势重新编制规划建设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项目业态、地块周边建筑形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对项目外观设计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城市风貌整体协调、美观。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区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以及办理产权登记。
三、关于加强质量保障的建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出让土地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期对土地进行开工建设,并按期竣工。未按期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已供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管,专人负责开展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逾期开竣工行为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质量进行监督监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局将积极发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优势,灵活运用预告登记、分割转让政策工具,为企业分割转让土地提供服务,支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盘活存量土地,通过市场方式推动盘活利用;切实运用好政府专项债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政策工具,有序稳妥推进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切实减少闲置存量住宅用地数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土地供后监管力度,督促受让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义务,对发现的开竣工违约行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征收违约金或者土地闲置费。
此复函已经刘志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回执进行评价,以便我们改进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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