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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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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3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6-03-06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3

代表建议的复函

夏休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潼南区农业产业发展设施用地的建议》(第203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难、备案时间长的问题

目前适用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8号文件规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后,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就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落实用地范围坐标。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土地承包户签订流转协议。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经营者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是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是否签订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是否落实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坐标,是否取得区县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二、关于需要缴存土地复垦费的问题

为保障农民利益,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20198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0号),明确规定了: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土地复垦费。20246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3号),明确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前按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土地复垦费作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作为用地申请或者备案的要件之一。

三、关于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11月,下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进一步要求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以及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制度。

综上,相关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耕地保护进一步作出的系列决策部署。为此,以后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控将会进一步的规范和严格。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镇街人民政府加大对设施农业用地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指导镇街人民政府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相关规定;督促镇街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督和管理属地负责制,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各类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此复函已经刘志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回执进行评价,以便我们改进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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