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指南
潼南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指南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
潼南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新建)
●适用: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主体: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前置条件: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镇街人民政府)→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镇街人民政府),权属调查(镇街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登记流程:申请→ →受理 → 初 审→┑
领证← ←缮证←登簿←公告←核定┘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合法使用宅基地批准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批复、《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房批准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土地、房屋平面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占地建房的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作时限:
1)法定时限:自审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收
2.
潼南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房买卖;
2)依法继承;
3)分家析产;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前置条件: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已取得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卖方不再本村社修建房屋承诺,买方符合一户一宅(依法继承除外))。
●登记流程:申请→ →受理 → 初 审→┑
领证← ← 缮证←登簿 ←核定┘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渝规资规范〔2022〕3号》文件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证明;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农房买卖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证明。
(6)农房赠与的,提交赠与协议、受赠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证明
(7)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证明。
●工作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自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收
3.
潼南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前置条件: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权属调查(镇街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前置条件: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镇街人民政府)→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镇街人民政府),权属调查(镇街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登记流程:申请→ →受理 → 初 审→┑
领证← ← 缮证←登簿 ←核定┘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合法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5)改扩建:用地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批复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6)土地、房屋平面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占地建房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作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收费
4.
潼南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前置条件: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所有权注销的材料,权属调查(当地规自所);
●登记流程:申请→ →受理→初 审→┑
领证← ←缮证←登簿←审查┘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收费 渝价〔2016〕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