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4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规资执罚〔2024〕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规资执罚〔2024〕第1号
被处罚公司:重庆得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94833K
法定代表人:谢安民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161号3楼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3月,在渝北区玉峰山镇玉峰村12组修建建筑物,建设青麦庄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建筑物,建设青麦庄园,属于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勘测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 2024年2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50.4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116260.5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1、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50.4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16260.5(大写:壹拾壹万陆仟贰佰陆拾元伍角)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账号31010601040001763。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燕军 联系电话:67815623
重庆市渝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