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4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规资执罚〔2024〕第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规资执罚〔2024〕第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2ME16899634
法定代表人:陈强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山村2组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在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山村14社修建建筑物(东山水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建筑物(东山水厂),属于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勘测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 2024年7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本)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47.18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6235.9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6235.9元(大写:陆仟贰佰叁拾伍元玖角)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账号31010601040001763。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燕军 联系电话:67815623
重庆市渝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