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48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规资执罚〔2024〕第15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规资执罚〔2024〕第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规资执罚〔2024〕第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云龙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2ME1690032H
法定代表人:游*容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云龙村3组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9月,在渝北区大盛镇云龙村七社修建建筑物(便民服务中心)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建筑物(便民服务中心)及附属设施,属于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勘测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 2024年 7 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49.16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49.1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燕军 联系电话:67815623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