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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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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84853C/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渝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6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2023年度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2023年度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个人 违法单位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渝北规资执罚〔2023〕第1号 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勇 91500227590537421H 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渝北区玉峰山香溪村组修建集装箱、房屋、硬化的空坝等建构筑物以及未复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存在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限期拆除在174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在2023年5月11日前完成复垦。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28
2 渝北规资执罚〔2023〕第6号 重庆佳居集装箱有限公司,赖* 91500112MA5UQAKBXH 重庆佳居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香溪村6组硬化地面、堆放集装箱和铺设碎石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化粪池、简易棚房和碎石路面,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62.21平方米土地上的硬化地面、堆放集装箱和铺设碎石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6.1
3 渝北规资执罚〔2023〕第9号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老君山村村民委员会,杨*群 54500112590531281Y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老君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老君山村二组修建花台、房屋和硬化地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花台、房屋和硬化地坝,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44.65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44.65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4.10
4 渝北规资执罚〔2023〕第12号 渝北区木耳镇新乡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杨* N2500112MF0377718M 渝北区木耳镇新乡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于2022年12月,在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新乡村34组修建篮球场、停车场和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存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篮球场、停车场和硬化地面,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69.87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69.8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5.26
5 渝北规资执罚〔2023〕第14号 重庆隽景园林有限公司,官*辉 915001136761420339 重庆隽景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玉峰村15组修建地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地坝,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37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93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2.9
6 渝北规资执罚〔2023〕第18号 重庆市凌风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周* 91500112683911195J 重庆市凌风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16、17社修建房屋、棚房、绿化和空坝(未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房屋、棚房、绿化和空坝(未硬化),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823.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房屋、棚房、绿化和空坝(未硬化),恢复土地原状。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5.22
7 渝北规资执罚〔2023〕第19号 渝北区嘉渝再生资源站,陈*菊 92500112MACOM11B8L 渝北区嘉渝再生资源站于2020年9月,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16、17社修建集装箱房和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集装箱房和硬化地面,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集装箱房、硬化地面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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