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哈密~重庆±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渝北规资临地〔2024〕2号)
渝北规资临地〔2024〕2号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哈密~重庆±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
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哈密~重庆±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渝北区兴隆镇永兴村16社,大湾镇金凤村1社、2社、3社、黄阳村5社集体土地共计0.122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1222公顷(耕地0.1219公顷、交通用地0.0003公顷),作为哈密~重庆±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项目大件运输道路拓宽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在保证使用的基础上,拓宽道路部分原则上不得硬化,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四、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4年。
五、该宗临时用地批准后,请你单位依法到税务主管部门完善相关税费缴纳事宜,并于10日内到所在地兴隆镇、大湾镇人民政府备案,自觉接受其属地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1日
抄送:市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兴隆镇人
民政府、大湾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