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72096B/2025-00072 | [ 发文字号 ] | 永规资规范〔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永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5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7 |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
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实施方案》
的通知
永规资规范〔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以便协调改进。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打击以建设工程名义非法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大建设工程砂石土规范化管理力度,坚决遏制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乱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区内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富余砂石土的综合利用管理,由区水利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建设工程勘察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施工方案,严禁大开大挖,以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土的产生。
(二)坚持规范处置。在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建设施工范围和建设工期内产生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可自行用于本工程建设。
在满足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的富余砂石土,要依法依规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区内同类型砂石土销售同期市场均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建设工程砂石土,或者擅自将建设工程砂石土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等。
四、工作流程
(一)交接管理。建设单位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富余砂石土移交至属地镇街指定的集中收纳点,由属地镇街统一管理。
(二)价值评估。属地镇街编制集中收纳点的富余砂石土价值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河道范围外)、区水利局(负责河道范围内)与区财政局共同参与指导。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价值评估报告经评审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公开交易。属地镇街根据评审或批准通过的价值评估报告,委托区级公共交易中心参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108号)规定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四)合同签订。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于取得《成交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属地镇街完成合同签订。
(五)收益处置。中标人或竞得人根据合同约定,将富余砂石土处置收益缴入区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五、工作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等原则,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采砂石土管理工作。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规划设立建设工程富余砂石土集中收纳点;负责建设工程富余砂石土接收、堆放、交接、处置等工作。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发现涉嫌非法采矿和非法销售矿产品行为及时制止、报告,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销售矿产品等违法行为。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查,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及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施工范围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配合开展建设工程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建设工程富余砂石土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七)区公安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
(八)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监督工作。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明确告知施工过程中开采出的富余砂石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防止竞标单位低价中标后非法处置富余砂石土。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开展建设工程富余砂石土储运、移交等工作。
(九)施工单位负责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展建设工程富余砂石土的储运、移交工作;负责对砂石土开挖、使用量的日常登记记录,形成台账;接受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坚决严厉打击以建设工程、清淤疏浚名义实施非法采矿、采砂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以建设工程名义实施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发现下列涉嫌非法采矿、采砂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移交区水利局、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移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区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移交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查处。对发现有涉黑涉恶、“砂霸”、“矿霸”及“保护伞”等线索,应及时移交区扫黑办严肃查处。
(一)在交通、水利、水电、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防火森林通道、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建设工程有砂石土采出并非法销售牟利的;
(二)以地方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批复、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为名,或以政府批准设立“临时采砂场”、“临时采石场”、“临时取土场”等为名实施采矿的;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非法用于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
(四)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擅自采矿的;
(五)建设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外采矿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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