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4011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40112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周和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查询房地产信息的建议》(第2024011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调查的时间被延后,需要民事案件立案之后才能调查查询”问题的建议
我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80号)十九条至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查询条件的当场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办理。
二、关于“不动产的查询范围被压缩,只能查询到一部分、模糊的信息”问题的建议
我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日常查询工作中分几类情况。
(一)律师仅以个人名义查询的。可以查询到房屋的自然状况(例如不动产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建筑结构等)。
(二)持法院调查令查询的。当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询时,因法院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其查询的范围更广。工作人员对调查令进行形式审查,再按照调查令的内容要求和登记规则为律师提供查询。
(三)受权利人委托查询的。受托律师与权利人享有的查询权限一致。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四)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的。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询的,工作人员应审查委托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1.当事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受托律师仅能查询到房屋的自然状况。2.当事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2的规定,律师可查询的内容是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3.当事人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即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三、关于不能“以人查房”问题的建议
我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不动产信息查询职责。查询办法是在特定人群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进行价值平衡后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避免公民的隐私权因不当查询而受到侵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原则性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仍需通过相应领域的细化规定予以实现。
在日常查询中,律师通过“以人查房”的方式查询某人名下的所有不动产信息,没有指向特定的不动产,属于对特定自然人名下所有房产信息的汇总,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范围。民事诉讼中,原告委托律师申请查询被告名下所有房产,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保全措施确保原告主张的债权在得到判决支持后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因此,原告委托律师申请查询的事项虽然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但无论其是否取得该信息,均不影响该案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故民事诉讼中被告名下所有的房产信息不属于该案的“证据”。
为充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权,建议律师依法查询委托人不动产信息时,提供被查询房产具体的坐落、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线索进行检索。
此复函已经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