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重庆市渝中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渝中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处置原则,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分预案》等相关文件编制。
1.3衔接体系
本预案上衔接《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分预案》,下衔接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预案、街道专项应急预案、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渝中区发生的中小型地质灾害。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各施其职;科学救援,以人为本。
1.6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1.6.1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6.2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受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渝中区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现场处置措施;向市、区政府报告灾(险)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等工作。
3预警预报
3.1预警(预报)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临灾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参照市气象部门的气象预报,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后,报请区政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分级详附录10.2)。
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通报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群测群防员。
当预警(预报)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应及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群测群防员(可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3.2预警行动
3.2.1分析研判
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2.2防范处置
(1)预警(预报)等级为Ⅰ级(红色)
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队伍加大监测频率,高度关注隐患点变化;向市政府上报相关情况。
(2)预警(预报)等级为Ⅱ级(橙色)
区政府应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相应应急响应准备;适时向市政府上报相关情况。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街道、驻守地质队员、群测群防员应加强对隐患点巡查,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息,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应急响应,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3)预警(预报)等级为Ⅲ级(黄色)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街道、驻守地质队员、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应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并加密监测和巡查。
(4)预警(预报)Ⅳ级(蓝色)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街道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加大巡查力度。
(5)未作预警(预报)
未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街道应通知群测群防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3.2.3应急准备
区政府应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灾害体加强监测,开展地质调查,组织专家会商,及时掌握灾害体的发展趋势。
3.2.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政府应根据最新的事态发展情况及采取措施后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经核实不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或者威胁已经解除的,应及时解除预警,停止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送
4.1报送程序
4.1.1灾(险)情接警程序
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个人或组织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值班室(63814444)、区应急管理局(63832207)、区规划自然资源局(63845274)。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区域等措施。接警人应询问报警人以下信息: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报警人姓名及手机号码等。
4.1.2灾(险)情上报程序
发生中、小型地质灾害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得知灾(险)情信息后立即电话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1小时内以书面(专报)形式上报;灾(险)情处置完毕后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险)情(涉及人员伤亡或者涉及医院、学校、主干公路、铁路、航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或者紧急撤离人员10人以上的)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20分钟内以电话或者手机短信速报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1小时内以书面(专报)形式上报;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报送内容
报送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损失情况、伤亡和失踪人数、前期处置情况、抢险工作进展、急需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4.3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应在初报的基础上进行续报。
4.4信息通报
发生的地质灾害威胁航道、市政道路或其他行业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及时通报区交通局、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大小,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响应(I级)、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响应(Ⅲ级)、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响应(Ⅳ级)。
区政府负责启动Ⅲ级、Ⅳ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响应,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响应处置
5.2.1 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如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1)街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2)区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启动预案;
(3)指挥部立即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监测和现场施救,必要时采取强制撤离、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措施;
(4)指挥部核实、报告损失情况,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5)指挥部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5.2.2 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除严格执行Ⅳ级应急处置工作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指挥部;
(2)必要时可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
(3)向市政府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5.2.3 Ⅱ级、I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处置程序按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执行。
5.3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质灾害灾(险)情进一步加重,威胁对象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质灾害灾(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定灾(险)情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5响应终止
当地质灾害灾(险)情消除后,由指挥部及专家组经现场核实、评估和分析论证,确定灾(险)情已得到控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6跨区域地质灾害灾(险)情处置
地质灾害灾(险)情涉及相邻区县,由区政府及时向相邻区人民政府通报。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由区政府牵头,事发街道、区应急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助、救济和安抚,做好善后工作;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信委等部门应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道路,恢复供水供电供气,保障城市功能;公安部门负责灾害现场管控和社会维稳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伤员救治、防疫和防病工作。
6.2情况通报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综合协调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现场管理控制等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指挥部成员单位,适时将抢险救援情况通报新闻媒体。
6.3调查报告
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进行损失评估,向市、区提交灾害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受损程度、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教训、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7 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我区组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应急专家组、民兵及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为我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2物资保障
各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抢险救援物资准备。随时对应急物资进行清点,更新和补充,做到平时常备,应急时能用。
7.3通讯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手机、座机和传真24小时通讯畅通。
7.4制度保障
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日报制,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重、特大灾情时随时上报。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培训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每年应组织四重化网格人员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培训工作。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避灾自救的培训学习。
8.2演练
区应急局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区级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综合演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指导街道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单点避险演练。
9 附则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卫计委等部门,制订或修编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政府
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9.3责任追究
对单位或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抢险救灾过程中因失职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灾(险)情瞒报、迟报、谎报,不配合、阻挠救援的,拒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的,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严肃追责。
10附录
10.1渝中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0.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
附录
10.1渝中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成员单位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教委、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民防办、区文旅委、区卫计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人武部、各街道办事处、区城投公司、208地质队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现场管控组、技术调查组、责任认定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灾害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二、指挥机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成。任务为传达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等。
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支队、区人武部、区城投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人员及重要财产等。
现场管控组:由区公安分局组成。负责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疏散,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维护地质灾害现场及周边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灾(险)情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委牵头。负责伤员救治和伤员转运救治。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新闻发布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街道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及灾情调查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后勤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交通通信工作以及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等。
技术调查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208地质队组成,负责灾(险)情调查,灾(险)情发生后进行实时监测,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责任认定组:由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经调查组认定为自然原因引发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认定责任主体;认定为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由区应急局对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街道、区应急局牵头。负责遇难、受伤人员的补偿、救济与安抚工作。
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命令其余部门、单位适时加入成员单位,并按其职责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0.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 风险描述 |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
Ⅰ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 地质灾害Ⅰ级预警(红色) |
Ⅱ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 地质灾害Ⅱ级预警(橙色) |
Ⅲ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 地质灾害Ⅲ级预警(黄色) |
Ⅳ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 地质灾害Ⅳ级预警(蓝色) |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预警分级 | 风险描述 |
红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 |
橙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临滑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 |
黄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 |
蓝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