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36号建议的复函
王开洪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民新村办理产权证程序的建议》(第136号)已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组织相关科室认真研究办理。经我局工作人员与您当面沟通,向您反馈我局在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工作情况,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议基本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到,先集中办一个大证,然后才办每户小证,并且还要再次做房测等,手续多,费用高,程序复杂,并且对不是农村户口不予办理,因为部分村民失地农转,就地农村,户口迁移,村民意见大。建议:一是简化程序,按农民新建住房办理产权证手续;二是现都叫居民户口,不分户口性质,以原户口为准。
二、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于2012年印发文件《关于明确农民新村建设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2〕190号),明确农民新村申报要求,规范农民新村审批流程,提出“采取先审批新村集体建设用地,再审批农户宅基地的方式,分段办理”的政策。区政府又于2020年印发文件《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0〕42号)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审批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坚决杜决小产权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宅基地批准证明材料,土地、房屋平面图,申请人属于农村村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主体,应当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
目前,我区办理农户个人不动产登记不收取费用。我局将积极配合部门及街镇,依法办理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
希望您能理解并一如既往地支持规划自然资源工作。此复函已经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皋伶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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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邵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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