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适应新常态下的矿业经济形势,促进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矿业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稳增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化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我市矿业结构调整,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3号)基础上,修订印发了《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办理缩小范围变更手续
因退出生态保护区域等原因申请缩小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减化登记要求,缩短办理时间。可由采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附具缩小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以2000大地坐标标注)、矿区范围图和储量计算图,申请办理变更矿区范围登记。
(二)明确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
一是关闭煤矿退还政策。2009年—2012年关闭煤矿按渝国土房管发〔200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2013年关闭煤矿按渝国土房管〔2013〕5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4年及以后关闭煤矿按照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是非煤矿山退还政策。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出让合同无约定的,参照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三)简化矿业权转让公示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放管服”管理要求,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和探矿权转让信息公示,均由矿业矿业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信息公示。
(四)规范矿山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明确提出“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我市将采矿权抵押备案作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通知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相关情形、要件资料、条件、时限等。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