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减轻
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支持实体经济,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 )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调整范围退出变更登记手续
因退出生态保护区域等原因申请缩小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可由采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附具缩小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以2000大地坐标标注)、矿区范围图和储量计算图,申请办理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期限为2年。在2年内完善相应资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退还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收益
(一)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对2017年以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2017年以后政策性关闭煤矿及非煤矿山,符合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
(二)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1.煤矿。2009年—2012年关闭煤矿按渝国土房管发〔200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2013年关闭煤矿按渝国土房管〔2013〕5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4年及以后关闭煤矿按照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非煤矿山。非煤矿山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出让合同无约定的,参照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其中:地下开采固体矿山选取“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或“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计算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露天开采固体矿山采用“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地热、矿泉水矿山采用“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计算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三、简化矿业权转让公示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放管服”管理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和探矿权转让信息公示,由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向矿业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信息公示申请。接到申请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业权人出具转让公示无异议通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矿业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将公示数据上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服务矿业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
(一)办理抵押融资服务
1.采矿权可以依法进行抵押。以采矿权作抵押,抵押权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但法律法规有限制或禁止规定的以及开采国家限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矿种采矿权抵押给外商的除外。
2.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可以办理延续登记。已经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因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申请延续登记,可以不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已经办理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效期不变。
3.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可以办理延续采矿权抵押备案。经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人协商一致延长同一笔贷款采矿权抵押期限的,可以在不解除抵押备案情形下,由申请人提交延续抵押备案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上还设置有其他抵押权且延续备案对其他抵押权人有影响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解除抵押备案办理变更登记。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因矿区范围等发生变更,经抵押权人出具“知晓已抵押采矿权申请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并对此无异议”的书面说明后,可以不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变更矿区范围等登记。
5.同一采矿权可以办理顺位抵押备案。采矿权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经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人协商一致,可以再次抵押,依法办理顺位抵押备案。
顺位抵押备案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时间先后为序。同时提交抵押备案申请的,以申请在先为准,也可以由相关的抵押权人协商约定顺序并书面报告办理备案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顺位抵押中,某一采矿权办理抵押备案延续后,应自动顺位在末位,但抵押权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同意其继续顺位在前的除外。
6.建立并案办理制度。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新办”以及“多个顺位抵押同时解除”可以同时受理和办理。
(二)优化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程序
1. 采矿权抵押备案实行属地办理。市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由采矿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2. 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工作程序。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和解除抵押备案申请资料由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向采矿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核实采矿权的司法查封及抵押备案等有关情况。同意办理的,应在采矿许可证上签注采矿权抵押备案或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同时在采矿登记信息系统中按冻结或解除冻结方式标注备案情况;不同意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3. 强化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公开和沟通。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完结采矿权抵押备案或解除抵押备案,应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采矿权抵押备案和解除信息。其中,属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应同时将有关信息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资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或延续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加盖各申请单位印章;
2.主债务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或抵押反担保合同),其中涉及担保公司的还应提供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商认可采矿权价值的协议;
4.采矿权出让合同和已缴纳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证明材料;
5.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涉及顺位抵押的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人协商同意办理顺位抵押的书面材料;涉及协商顺位抵押顺序的申请人应提交抵押权人协商约定抵押备案顺序的书面文件;涉及不解除抵押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应提交抵押权人“知晓已抵押采矿权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等)登记并对此无异议”的书面说明;
8.其他资料。
(四)申请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资料
申请解除抵押备案,应由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日内,向办理抵押备案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抵押人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加盖抵押人印章;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函,加盖抵押权人印章;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五)采矿权抵押备案相关规定
1. 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案办理工作时限以并案中最长工作时限为准。
采矿权抵押备案应当符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有关抵押的规定。
采矿权抵押备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人已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其作用是对该采矿权在抵押期间不批准转让,不批准重复抵押备案(顺位抵押备案除外)。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务或其它纠纷、以及抵押人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
附件
×××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格式文本)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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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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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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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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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签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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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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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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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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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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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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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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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采矿权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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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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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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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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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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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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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采矿权价值 |
(万元) |
采矿权出让收益 |
应缴纳 (万元) 已缴纳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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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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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合同),合同编号,债务金额万元,债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债权确定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最高限额万元,以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至年月日止)为(债务人)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确认抵押物价值万元,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备案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抵押备案期间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承诺,抵押备案到期20日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解除本次采矿权抵押备案。若逾期未申请解除抵押备案,双方确认抵押备案到期后涉及抵押权的所有权利义务终止。 抵押人(盖章): 债务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延续×××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格式文本)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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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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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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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采矿权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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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收益 |
应缴纳 (万元) 已缴纳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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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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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合同),合同编号,债务金额万元,债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债权确定期间年月日至年 月日,最高限额万元,以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至年月日止)为(债务人)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共同确认抵押物价值万元,已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备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延续抵押备案期限至年月日,抵押备案期间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承诺,抵押备案到期20日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解除本次采矿权抵押备案。若逾期未申请解除抵押备案,双方确认抵押备案到期后涉及抵押权的所有权利义务终止。 抵押人(盖章): 债务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格式文本)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以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至年月日止)作抵押(抵押合同编号),并于年月日在贵局备案。现已解除抵押,特申请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
申请人(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