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2023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印发了《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原《基准》),为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的要求,对原《基准》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对《基准》进行政策解读:
一、《基准》出台背景
(一)全面贯彻落实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需要。2024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和我市相继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上述新规章政策需要在执法查处工作中充分体现并得到落实,进一步优化细化裁量规则,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是全面贯彻落实新出台政策法规的刚性需求。
(二)积极适配“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的需要。2024年以来,市司法局牵头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通过精简整合队伍,分批划转事项,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改革中,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部分执法事项划转或赋权。修订裁量基准规范执法权行使,有利于综合执法有章可循、标准统一、协同高效。
(三)主动适应新形势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需要。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中央为基层减负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相关行为,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我市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多样,类型复杂,行政处罚需要更加规范、合理、精准。通过修订裁量基准,既回应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也防范了基层执法中因裁量标准宽泛导致的“小错重罚”“类案不同罚”“执法一刀切”等风险,达到涉企行政执法的刚柔并济,处罚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本次《基准》保持总则和裁量基准表两个部分架构不变。
(一)总则部分
总则10条,包括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处罚原则等原则性规定。对比原《基准》新增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3项内容。
1.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等一般裁量权规则。《基准》总则第五至七条依据上位法,结合自然资源土地执法实际,分别明确了土地违法查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其中,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同时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实现管理秩序正常运行。
2.进一步完善一事不二罚相关规定。《基准》第八条将一事不二罚相关规定进行完善,通过限制重复罚款,防止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重复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特别结合土地执法实际阐述了涉刑案件移送后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问题,避免行政机关误用。
3.进一步明确特殊复杂案情处置路径。针对土地违法案件错综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重大执法事项很难全面列举界定范围,裁量基准也很难全面覆盖所有情形。《基准》将基准未明确或超出基准的重大执法事项并入集体讨论阶段,法制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实事求是处理特殊复杂情形,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二)基准表部分
裁量基准表仍分为四类,共24项。
1.进一步补充完善土地执法事项。《基准》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增加土地执法行政处罚事项9项,覆盖土地执法事项。
2.进一步明晰非法占地裁量标准。《基准》总体思路按照国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执法的要求,明晰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责任,细化判定标准。一是将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可以不并处罚款)具体情形予以显化。二是其他一般违法情形继续按照地类计算罚款金额,但阶次幅度更大。
政策原文: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