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补缴地价款规则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业用地地价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后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补缴地价款规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
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含标准厂房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计容或不计容建筑面积,应依据辖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产业类别的证明意见修订出让合同,实际产业类别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确定的行业分类的,不再增收地价款。
二、关于工业项目调整为标准厂房项目
对全市工业园区内按普通工业项目出让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变为标准厂房项目,且纳入辖区工业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规划范围并经市产业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确认的,依据市产业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最终确认为标准厂房项目的文件修订出让合同。评估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标准厂房价格(项目规划建筑规模按批准面积确定),按该评估价格与原出让合同约定地价的差值补缴地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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