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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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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次基准在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发〔2017〕44号)(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发〔2017〕44号)的基础上作了相应修改。 一、内容更新:本次基准包括规划、土地、矿产及地质、测绘地理信息、历史文化保护五类违法行为,按照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标准,土地类处罚事项共15项,分为违法占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和其他四大类,;矿产及地质类处罚事项共54项,分为违法勘查类、违法开采类、违法转让类、地质类和其他五大类;规划类处罚事项共12项,分为违法建设类和违法编制规划两大类;测绘类处罚事项共33项,分为测绘基准类、测绘资质资格类、测绘成果类、地图管理类、测量标志类和其他六大类;历史文化保护类处罚事项共6条。参考《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相对于原基准的处罚事项作了大量细化、量化。 二、情节更新:本次裁量基准充分结合重庆市工作实际确定违法情形和裁量标准。其中,违法占地类以占地类型对违法情形进一步细分,体现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土地类的部分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原处罚罚款的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转让等事项,根据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确定不同层级的罚款标准;对于涉及地质灾害等事项,以治理灾害所需费用、造成损失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罚款范围;对于违法建设类事项,是以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否影响规划实施等情形确定违法行为,违法编制规划类事项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确定处罚标准;对测绘类处罚事项,以擅自建设的项目级别、违法所得的数目、造成影响大小等情形细化违法情形和裁量标准;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用地等事项,以限期补救和是否能恢复原状裁定违法情形;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以历史建筑损毁程度区分违法情形和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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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准》共分为裁量基准和裁量基准表两个部分。裁量基准中规定了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处罚原则等七条原则性规定。裁量基准表共120项,涵盖了包括规划、土地、矿产及地质、测绘地理信息、历史文化保护五类违法行为,对裁量幅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量化,共分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裁量标准六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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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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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9年8月和202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修订。202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实施。机构改革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在原规划、国土的基础上有所调整,原部分裁量标准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求,对此,需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为规范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规划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量化我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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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