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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比原国土、规划裁量基准,本次裁量基准主要有哪些更新?

日期:2023-07-05
答:本次基准在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发〔2017〕44号)(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发〔2017〕44号)的基础上作了相应修改。 一、内容更新:本次基准包括规划、土地、矿产及地质、测绘地理信息、历史文化保护五类违法行为,按照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标准,土地类处罚事项共15项,分为违法占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和其他四大类,;矿产及地质类处罚事项共54项,分为违法勘查类、违法开采类、违法转让类、地质类和其他五大类;规划类处罚事项共12项,分为违法建设类和违法编制规划两大类;测绘类处罚事项共33项,分为测绘基准类、测绘资质资格类、测绘成果类、地图管理类、测量标志类和其他六大类;历史文化保护类处罚事项共6条。参考《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相对于原基准的处罚事项作了大量细化、量化。 二、情节更新:本次裁量基准充分结合重庆市工作实际确定违法情形和裁量标准。其中,违法占地类以占地类型对违法情形进一步细分,体现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土地类的部分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原处罚罚款的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转让等事项,根据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确定不同层级的罚款标准;对于涉及地质灾害等事项,以治理灾害所需费用、造成损失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罚款范围;对于违法建设类事项,是以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否影响规划实施等情形确定违法行为,违法编制规划类事项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确定处罚标准;对测绘类处罚事项,以擅自建设的项目级别、违法所得的数目、造成影响大小等情形细化违法情形和裁量标准;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用地等事项,以限期补救和是否能恢复原状裁定违法情形;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以历史建筑损毁程度区分违法情形和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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