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 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履行哪些保护责任?

日期:2023-12-04

历史建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