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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答: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确保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保护体现其价值特色的部分,可以改变其主体结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此外,允许历史建筑加装电梯、消防设施等必要设施,满足使用需求。并且鼓励和支持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用作纪念场所、社区服务、参观游览、文化创意、传统作坊、民宿、酒店、餐饮等用途。

答:

第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分为日常维护、整治修缮、更新改造、抢救性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5种类别,其中,保护责任人开展历史建筑的整治修缮、更新改造和迁移异地保护,应当编制保护修缮方案,并依法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具体修缮措施根据五种不同的保护修缮方式而有所不同。


日常维护的主要措施是对健康状况良好的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的、周期性的清洁维护,并做好相应的防渗、防潮、防漏、防虫等工作。
整治修缮是指对已经出现残损病害,并且已经危及到历史建筑的安全的情况下,在保证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基础上,采取结构加固补强,构建残损修补等措施恢复建构筑物的健康。


更新改造是针对原有建筑结构、功能已无法满足使用需要的历史建筑采取对其核心保护要素进行修缮,替换原有结构形式,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调整,在保护核心价值要素的同时恢复其使用功能。


抢救性保护是对出现突发性险情的历史建筑进行抢险排危。采取的措施以临时性措施为主,等险情排除后再在勘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整治维修。


迁移异地保护是针对无法在原址进行保护的历史建筑,采取的整体搬迁或落架搬迁异地重建的保护方式,具体措施要根据不同结构和材料类型的建筑而定。

答:

历史建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答: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认定标准:建成三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评选流程:我市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预先保护、批准、公布及挂牌保护按照《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答:

历史建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实物载体,属于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三层五类保护层级中的文物古迹类。截止2023年,重庆市共批准公布七批777个历史建筑,包括9种建筑类型,分别为:公共服务建筑、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工业仓储建筑、风景园林建筑、宗教及祠庙会馆建筑、市政水利设施、军事防御设施、其他(主要为大门、牌坊)。


从风貌特色来看,重庆历史建筑呈现出5种典型风貌特征,分别为:以山城传统民居建筑为载体的传统巴渝风貌,以会馆、宗祠为载体的明清移民风貌,以海关洋行、兵营教堂为载体的开埠建市风貌,以政要机构、同盟使馆、官邸旧居等为载体的战时首都风貌,以公共建筑为载体的西南大区风貌。从我市现存的历史建筑看,不同历史时期都留下了代表性的建筑,承载了重庆这座城市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近些年我局推动完成了鸽牌电缆厂、张家花园、马鞍山47号、彭家大院等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