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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可以给予哪些产权激励?

日期:2023-04-20
社会资本参与集中连片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生态产业开发。其中:生态保护修复规模达到100公顷及以上的,可配置3%(不超过10公顷);生态保护修复规模在100公顷以下的,可配置5%(不超过3公顷)。社会资本参与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在符合功能定位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林草地使用权。社会资本修复的集体农用地,可优先流转获得集体农用地经营权。社会资本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在公开竞争中优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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